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技兴荣战略,鼓励各类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工作,充分发挥优秀人才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中的作用,根据中共荣成市委、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提升荣成“百千万英才计划”的意见》(荣发〔2018〕1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鼓励对象
第二条 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留学人员需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毕业生(一般本科生、硕士生不超过35周岁,博士生不超过45周岁),与本市依法交纳各项税费的企业(含依法注册的各类私营生产性服务组织;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劳务派遣至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通过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的博士毕业生(不含驻荣高校工作人员),进入卫生系统公办医疗机构卫生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教育局辖属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硕士及以上毕业生,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专业、教育部直属师范类高校、省级优秀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毕业5年内来荣自主创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三条 首次进本市工作符合鼓励对象的高校毕业生,经认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工作津贴。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起,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分别享受市政府工作津贴1000元、3000元、6000元,享受期限3年。
(二)购房补贴。服务期(5年)内在我市购买的首套住房,可申请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分别为本科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5万元,博士研究生10万元。
(三)工作补贴。荣成籍毕业生(哈尔滨理工大学荣成学院毕业生除外)在享受上述政策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予1万元工作补贴。驻荣高校应届毕业生在荣企业(含依法注册的各类私营生产性服务组织;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劳务派遣至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就业,专科生、本科生每人每年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额外工作补贴,期限3年。
(四)教育培训。在本市工作期间,可免费参加市内组织举办的各类讲座、培训,优先推荐参加技师、高级技师、专业技术人员等培训学习。
(五)职称评聘。工作业绩突出的,可不受资历和现有职称限制,优先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六)表彰奖励。在生产、经营、科研攻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纳入荣成高层次人才库,并优先推荐申报各类评选表彰。
第四章 报批程序
第四条 签订协议。鼓励对象到市人社局报到审查合格并办理派遣手续后,需与市人社局签订《荣成市高校毕业生聚荣支持计划鼓励协议书》,拒签协议书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政策资格。
第五条 集中申报。每年10—11月份集中申报,规定时间内未申报的次年申报。本人填写《荣成市高校毕业生聚荣支持计划鼓励审批表》,经单位盖章后统一报送至各主管部门、三区、镇(街),审核通过后报送至市人社局人力中心3楼服务窗口(第7项除外)。申报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荣成市高校毕业生聚荣支持计划鼓励审批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请登陆荣成就业创业网-资料下载);
2、学历、学位证书;
3、户口本(申报人及其父母,荣成籍毕业生申领工作补贴时提交);
4、个人档案需在荣成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保管,荣成企业驻外机构人员档案,需提供当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5、劳动合同;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卫生、教育系统除外)、身份证复印件;
7、申领购房补贴,按照《荣成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要求提供资料。
以上2、3、5项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 资格审查。市人社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七条 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工作津补贴由市人社局上报市财政局,购房补贴由市住建局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将鼓励资金划拨至个人社会保障卡。符合申报条件引进当年应申报而未申报的人员,于申报当年,将应享受补贴一次性发放至个人账户。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八条 鼓励对象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资格,追缴已发放的鼓励资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享受工作津贴和购房补贴大学生,在我市全职工作不少于5年,每少1年退还已享受各类津贴补贴总额的20%,所购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在荣成工作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在变动当月向市人社局提交新接收单位入职证明或劳动合同,不提交证明或一年内社会保险中断时间累计超过3个月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
第十条 由企业考入荣成机关、事业单位后,已享受的津补贴不予追缴。如符合事业单位享受政策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政策规定的津补贴。每个单位建立享受补贴人员台账,对离职人员要及时告知退返所享受补贴,并将离职证明上报市人社局备案。对应退而不退回享受资金的个人及不按时上报个人离职信息的单位,将上报诚信管理部门,记入个人及企业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